周口师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 2017-07-10 发布人: 钟富胜 浏览次数: 1310 |
周口师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豫政办 〔2016〕16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下同)的各类业务会议和管理会议。 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管理会议是指除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三条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二级单位对使用本单位经费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做好会议费报销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会议审批和管理第四条 举办会议应填写《周口师范学院举办会议申请表》,说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主要内容、费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举办的会议,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以校内各二级单位、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名义举办的会议,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 第五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会人员的10%。 第六条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表,由经费负责人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各二级单位等组织的、参会人员为学校教职工、学生、开会地点在校内的内部会议,一般不报销会议费,不需要填报《周口师范学院举办会议申请表》;会议所需材料费等零星支出,由会议举办部门承担。 第九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报告厅、会议室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在具有省市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或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召开。 第十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国内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国内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 对于有赞助收入的国内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管理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第十五条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六条除符合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费用外,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会议举办者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周口师范学院举办会议审批表》; (三)《周口师范学院会议费决算表》;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必须包括参加人员姓名、签字、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校内各二级单位、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组举办的会期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的评审会、验收会、座谈会、项目答辩会等,报销会议费时无需提供会议通知和《周口师范学院举办会议审批表》。 第十八条会议借款和报销应按会议费预算执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在开支范围内凭据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如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须在会议费报销单的特殊事项中予以披露,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准予报销。 第十九条会议劳务费(含咨询费、讲课费、勤工俭学等人员费用)的开支要规范管理,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不得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 第二十条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结账。 第二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国内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之外。 第四章 监督问责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各二级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对于涉及虚报、冒领骗取会议费的,教学科研人员取消一定期间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及职称晋升资格,其他人员取消一定期间职称晋升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周口师范学院举办会议申请表 2.周口师范学院会议费决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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