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和清理借款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1-05-10 发布人: admin 浏览次数: 179 |
学校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周口师范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周口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通知、规章制度的要求,现就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和清理借款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支出 1.除有公务车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报销汽车费用。汽车费用主要包括车辆购置费、加油费用、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等与车辆购置、使用、维护的费用。 2.部门办公经费报销不得使用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和旅游发票,公务接待由党办、院办统一负责,费用由两办负责报销;其他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接待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在报销时按照专项业务费处理。 3.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在报销时,应该单独粘贴、单独审批、单独报销,不得加载其他业务支出之中报销。 4.公费出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清理公务借款 1.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管理办法规定,公务借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或偿还借款,否则,财务处将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2. 严格执行所有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如有借款尚未清理的,不再办理借款事务。 特此通知。 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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