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由于今年我校教职工岗位津贴提高幅度较大,应纳税额也大大增加。为依法、合理减轻教职工纳税负担,经研究,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的岗位津贴分5个月等额发放,从2009年8月份起与工资合并发放。
如有疑问,请至电财务处咨询。
联系电话:8593137;联系人:李思军。
财务处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